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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有關校內車輛管理相關法規

因應本校校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及肇事日趨嚴重,有關校內車輛違規
及肇事罰則,列舉說明如下:
(一)自行車管理原則:
1.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於校園開放時間內,車輛
駕駛人應配戴經濟部標檢局合格之安全帽,始得行駛於校區
(自行車管理原則第3條)。
2.車主或管理單位應檢附交通部所核定之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
合格證明文件向車輛 管理中心申請自行車識別證,始得於校
內行駛(自行車管理原則第4條第1項)。
3.自行車應行駛於校園之慢車道,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須靠右
行駛。自行車不得騎乘駛入人行紅磚道及無障礙坡道,應以
步行牽引為限,且於上班時間內以不得進入各棟建築物內為
原則(自行車管理原則第6條)。
4.本校自行車應依規定停放於自行車停車場及自行車停車格位
內,未依規定區域停放、未停放整齊或車後輪超過車格線
者,均屬違規(自行車管理原則第8條)。
(二)車輛管理要點:
1.自行車於於校園開放時間內可自進入校區,但在校園內應依
規定停放整齊(車輛管理要點第2條第2項)。
2.本校校區行車速限25公里(車輛管理要點第4條第1項)。
3.對於違規車輛應予逕行開具違規單,並視情節得就地加鎖或
拖吊處理(車輛管理要點第6條第1項)。
4.自行車違規,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50元(車輛管理要點第6
條第3項3款)。
5.違規車輛經就地加鎖者,自行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五十元,機
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一百元,汽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二百元。
(三)學生獎懲辦法:
1.違反交通規則,或校內車輛管理規定,予以申誡之處分(學生
獎懲辦法第12條第7項)。
2.屢次違反校園行車及車輛管理規定,不聽勸告予以小過之處
分(學生獎懲辦法第13條第7項)。
本校有關電動自行車騎乘規範實為明確,不論行駛、停放、配戴安
全帽、違規罰則及申請通行證均有明文規定,請各單位加強宣導校
內車輛管理規定,並加強嚴格取締,使校內教職員工生均能確遵車
輛行駛及停放之規定,以彰顯校規之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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