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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
第一階段


超速

races

<修訂第四十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一、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,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,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;其感應器沒入之。
二、前項行為,如應歸責於汽機車所有人者,並吊扣其車輛牌照一個月。


飆車

delivery-truck

修訂第四十三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
一、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時;或拆除消音器,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。
二、對二輛以上的汽機車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,要罰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。
三、前項違規者尚需接受道安講習,而且若是飆車的人是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,那麼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也要同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姓名。


闖紅燈

traffic-lights

<修訂第五十三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。


無照駕駛

driving-license

<修訂第二十一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一、汽機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者, 處罰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。
二、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無照駕車者,青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,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

貨車超載

truck

 

<修訂第二十九條之二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一、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、總聯結重量者,處汽車所有人罰鍰、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;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,並處以罰鍰與記點。
二、對前項違規行為 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,並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。
三、超載10公噸以下每一公噸加罰一千元。
四、超載10~20公噸每一公噸加罰二千元。
五、超載20~30公噸每一公噸加罰三千元 。
六、超載30公噸以上每一公噸加罰五千元 。
七、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。


酒後駕車

wine

<修訂第三十五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一、新規定是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0.25毫克的話,要罰駕車者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。
二、酒後駕車致人受傷者則吊扣駕照二年。
三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則吊銷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核發 。
四、增訂強制檢測之規定,員警為了採證,可以強制送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抽血或其他檢體之採樣。
五、吊扣期間再犯,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,並吊銷駕駛執照 。
六、拒絕接受檢測者,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,並吊銷駕照。


勿將六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

baby

<第三十一條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為保護兒童安全,汽車駕駛人對於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內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元罰鍰,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
移轉處罰

transfer

 

<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四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未滿十四歲青少年違反本條例之規定,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。

第二階段


安全帶條款

seat-belt

 

<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 九十年九月一日開始處罰>
一、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,要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;若在高速公路上,則處罰新台幣三千元。
二、汽車駕駛人與前座乘客「上路即應繫安全帶」,否則受罰。

 


大哥大條款

mobile-phone

 

<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 九十年九月一日開始處罰罰>
一、開車時,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。
二、若騎機車時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,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。
三、行車時遇紅綠燈時亦不能打手機。
四、須要停於路邊再接手機電話。

 

第三階段


兒童安全座椅條款

safety-seat

 

<增訂第三十一條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>
一、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將娃娃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
二、小客車附載之兒童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且四歲以下者,應置於安全座椅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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