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保持現場、並盡速報告有關單位
(一)肇事發生後,應立即停車,保持鎮定,不可駛離現在或逃避,切勿慌亂並注意防範火災。
(二)打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,以避兔追撞。
(三)應於車後方三十至一百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。高速公路應在車後100公尺處豎立標誌,在行車時速40 公里以下路段, 則應在車後30公尺至100公尺豎立標誌,市區交通頻繁路段,應將標誌牌懸掛在車身後面, 如係彎道,應在彎道前豎立標誌。
(四)如果有人員傷亡,請打一一九送醫急救,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, 救護車離開時記住詢問傷者姓名及送往的醫院。
(五)迅速報告警察單位,可利用手機撥110 報案。
(六)務須保護現場,勿移動現場車輛、碎片等之位置或破壞路面上之各種痕跡以明肇事責任。
(七)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後,應切實詳盡報告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車號、對 肇人姓名、傷害情形,如受傷人數及車輛損壞情形等,並說明肇事詳實經過。
(一)無論肇事責任誰屬,應發揮道德、勇氣及責任,對受傷者先行急救,或盡 速送往醫院就醫,勿存逃逸心理;對當場死亡者應予遮蓋。
(二)對受傷人員或死亡者家屬,應表示同情,謙和有禮,勿再爭執誰是誰非, 以爭取對方的好感與合作。
(三)移動傷患前應做定位標記,對於受傷或與死亡者之遺留物,應妥為保存, 俟警方人員到達後點交。
(四)如有輕傷敷交通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、車號一定要抄記起來以便日後查詢資料。
(五)交通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、車號一定要抄記起來以便日後查詢資料。且 應留下對方之基本資料,以便事後連絡,姓名、住址、連絡電話、車號。
(一)會同警方測繪現場圖時,應力求詳盡,對於現場各種跡證逐一查勘、攝 影、測繪,包括地面上之散落物、痕跡,如血痕、拖擦痕、剎車痕、掉落物、碎玻璃片等,並標明位置拍照、存證,必要時得以比例尺或文字配合說明。此外,對於肇事車輛之機械狀況、損壞程度、撞擊部位、撞擊痕跡走向、車體有無附著物,如血痕、毛髮、衣物、油漆等亦應一併記錄拍照存證,尤應特別注意各關條位置的尺寸及煞車痕跡的長度是否清楚詳實,複閱後後再予簽字。
(二)對警方處理人員之應對及態度應親切有禮。
(三)如被傳訊或做偵詢筆錄時,應據實回答,不知道的不要猜測,詳閱筆錄 無訛後,再予簽章。
(四)若有攜帶相機,應將重要物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,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 訴訟時之佐詮資料。
(一)當車禍發生時,應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,留下聯絡方 式或記下其車號,以作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護人。
(二)國人多存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通病,甚至同情傷亡者,應多利用技巧說明,請其作證。
(一)撤離現場應獲得處理警員許可後,方可辦理,如肇事致人死亡時,必須經檢察官同意後,始可撤離。
(二)處理的警員離開前,應主動全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、 聯絡電話,以備必要時之聯繫。
(三)現場周圍所有的標誌,現場遺留物、車輛等應同時撤除。
(四)如車輛陷入路溝、翻覆或損壞不能開動時,應及早聯繫吊車或其他車輛救援。
在車禍中死亡的人之中,有一些人本可挽回生命;受傷的人之中,也有一些本可避免終身截癱或其他傷殘,但卻未能挽回或避免。究其原因,往往是人們救護不當造成傷員傷情加重,或因不會運用搶救措施,失去搶救時間導致不該發生的悲劇發生。發生交通事故峙,除了預防二度傷害的防護措施外,應立即爭取時效對外求救,再現場作急救。就車禍中有關緊急處理救護辦法作如下介紹。
(一)當有傷員滯留于車內時,對於非專業人士,如果不是情況危急,不要試圖將傷員搬出車外。首先檢查傷員的清醒程度,是否失去知覺,是否有心跳和呼吸,有無大出血,有無明顯的骨折。如果心跳和呼吸都停止了,應該馬 上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;如果傷員已發生昏迷,這時可先鬆 開他們的頸、胸、腰部的貼身衣服,清除口鼻中的嘔吐物、血液、污物等, 保持呼吸道通暢,以免引起窒息。
(二)對一般的傷員,可根據不同的傷情予以處理,讓他們採取各自認為恰當的體位,耐心地等待專業人員的處理。
(三)如果有外傷出血,要選擇最快和最有效的直接加壓止血法。頭部外傷在所有交通意外傷害佔到了50%至70%'受傷位置多發生於頭頂及兩側,且極易損傷血管,危及生命。當出現顱腦外傷峙,傷員大多會血流不止,不及時 處理,輕則導致失血性休克,重則將危及傷者生命。還可用乾淨的手帕、毛 巾等敷料在傷口上直接壓迫止血。
(四)如遇到損傷或折斷脊骨,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移動傷患,並立即召喚醫 生及救護車前來處理。倘若是絕對需要移動,將傷患放蓋平板式門上,並盡 可能少動傷患的頭部及脊椎,擔架搖動太厲害亦不可使用。
(五)交通意外現場如涉及化學物品,應等待消防人員處理。
車禍發生後不是可以申請免費的車禍初判表,為什麼還需要額外申請車禍鑑定呢?
(一) 車禍鑑定功能
車禍鑑定最主要的功用是幫助當事人「釐清車禍責任歸屬」,這也能當成當事人未來和解談判或提出訴訟的證據。
由於車禍初判表是由警察機關判定,並非由專業人員,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;車禍鑑定是依循鑑定委員會的組織規程,並由一群專業人士(包含具專業知識的「工務、警察、交通或法制局人員」、「大專院校教師」、「律師」或其他專家學者)擔任鑑定人員,讓鑑定結果奠基在專業知識上,對還原真相較有幫助,因此是法官判決時會參考的依據。
(二) 車禍鑑定報告內容
車禍鑑定委員會在完成鑑定程序之後,會寄發鑑定報告給當事人,上面通常會有這些資料:
車禍鑑定報告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判斷肇事雙方的對錯比例,因此報告書上會詳細記載肇事經過與責任分析,並載明是「單方過失」還是「共同過失」。
★確認責任歸屬與比例以後,當事人可以拿鑑定報告當作「和解談判的依據」或「當成商談賠償金額時的標準」。
例如,鑑定報告認定為肇事主因者,就應該賠得多一些;肇事次因者,雖不須賠全額,但也要負擔部分。
★當和解、調解破局,不得已要走上訴訟途徑時,也能在法庭上提出車禍鑑定報告當證據,讓法官參考並做出判賠的決定。 不過要注意,法官雖會參考車禍鑑定,但並非完全依照鑑定報告結果做判決!因此即便鑑定報告對你比較有利,可是當法官參酌其他證據後,覺得不是這樣,最終結果還是會以法官的判決為主;不過以經驗上來講,大多數法官都會尊重鑑定委員會的專業,除非有其他明顯、重大的證據才會影響結果。
不符車禍初判表的結果,想要更進一步申請車禍鑑定來確保自己的權益!首先你要確定自己符合下列表資格,才能進行申請唷!
(一) 車禍鑑定申請資格條件
★申請人資格:誰可以申請車禍鑑定?
如果不是「由警、憲處理機關移請」或經由「法院、檢察署、軍法機關囑託」,基本上就是「個人申請」車禍鑑定,不過為了避免勞民傷財,不是隨便開放給任何人申請,必須是下列兩種人才可以申請車禍鑑定:
★申請案件資格: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?
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(註一),申請車禍鑑定必須滿足下列條件:
備註:除上述的條件之外,因為鑑定車禍需要以「違反什麼法律規定」作為依據,如果事發地點不在「道路」範圍(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的公路、街道、巷弄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),而在「私人停車場或私人土地」等「非道路」的地區,可能就無法鑑定肇事責任。
(二) 車禍鑑定申請書
車禍鑑定申請書上除了必填的資訊表格外,通常也會有完整的申請條件、申請單位聯絡資訊等。
一、 提出車禍損害賠償者:
(一)被害者本人。
(二)被害者家屬(父母、子女、配偶)或親屬(法定扶養義務人)。
(三)代支出被害人繽葬者或團體。
二、申請賠償的對象:
(一)車禍責任的當事人(駕駛人、道路施工單位或其他)
(二)車禍車輛之車主(因無照駕車或未達考照年齡或因機械故障等發生之車禍)
(三)車禍車輛所屬公司負責人(如客運公司、貨運行等)
三、 請求賠償的項目:
(一)因被害人死亡之須葬費、醫藥費、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、精神慰撫金及車損修護費等。
(二)因被害人傷害之醫藥費、住院及休養期間之生活費、喪失活動技能之損 害補助金、停業損失補助費、精神慰撫金及車損修護費等。
四、 請求時效:
(一)自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內,請求賠償。
(二)若不知賠償義務人時,自有侵權行為起10 年內提出。
五、 自民國 87 年1 月 1日起,汽車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,機車部分延至 88 年1 月 1日起實施,因此所有車主均應參加新制保險。其理賠給付(101 年3 月 1日起)有如下規定:
(一)理賠給付範圍:死亡者定額給付200 萬元,殘廢給付最高200 萬元,醫 療給付最高20 萬元(限健保不理賠部分)。
(二)未參加強制汽(機)車責任保險之車主罰新台幣6,000 元至30.000 元。
(三)因為未投保強制汽(機)責任保險者車輛而肇事者罰新台幣 12, 000 至60, 000 元。
六、參加強制汽(機)車責任保險者,事故發生後除報請當地憲警機關處理 外,並於五天內以書面將發生事故之人、事、地、時、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 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。
一、刑事追訴可分『公訴』及『自訴』兩種: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追訴被告可分為『公訴』及『自訴』兩種。所謂公訴你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;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 訟而言。故對肇事者之追訴,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,被害人亦可直 接向法院提起自訴,惟提起自訴時,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委任律師(如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,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,可由其法定代理人,直系血親或配 偶提出自訴一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I 項、 II項)
二、被害人死亡時,屬公訴罪:車禍事故中,如被害人死亡時,屬公訴罪,檢察 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。
三、被害人僅受身體傷害時,屬告訴乃論之罪:(須注意告訴期間六個月〉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,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,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被害人須向警察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可,否則偵查機關及法院將無從追訴。又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,逾告訴期間始 提出告訴峙,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,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,被害人或 家屬宜特別注意及此,避免喪失應有之權益。
四、惟須注意者是檢察官偵查結果,若認肇事者無罪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時,此時僅告訴人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之日起 7 日內提出再議(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I 項)故不論被害人死亡與否,均應由得為告訴之人向警察局或檢察官為告訴之表示, 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。
五、告訴人對於法院之判決不服時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的規定,可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一般而言,除非顯無理由或已不得上訴者,否則檢察官均會提出上訴。被告獲無罪判決時,告訴人於接獲刑事判決之日起 10 日內具狀請檢察官上訴,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別向法院提起上訴(但需有請 檢察官上訴才可提刑附民之上訴)
罪名 | 刑法法條 | 是否告訴乃論罪 | 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 | 法定刑度 |
---|---|---|---|---|
過失傷害罪 | 284-I | 是 | 1.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被告知日起六個月內。 2.告訴權人: (1)被害人一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擊之人。 (2)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(3)被害人已死亡者,得由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告訴。但不得與被害者明示之意思相反。 (4)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。 |
六月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|
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| 284-I | 是 | 同上 |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|
業務過失傷害罪 | 284-II | 是 | 同上 |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|
業務過失傷害重傷罪 | 284-II | 是 | 同上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|
過失致死罪 | 276-I | 否。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,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,避免喪失再議之權益。 | 1.無告訴期間。 2.告訴權人同前。 |
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|
業務過失致死罪 | 276-II | 否。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,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,避免喪失再議之權益。 | 1.無告訴期間。 2.告訴權人同前。 |
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|
遺棄致死罪 | 294-II | 否。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,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,避免喪失再議之權益。 | 1.無告訴期間。 2.告訴權人同前。 |
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|
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| 185之3 | 否 | 無 |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|
肇事逃逸罪 | 185-IV | 否 | 無 |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|